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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见义勇为变“见利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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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0 14:4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宁波公益网讯:11月7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山东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12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1年4月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见义勇为保护条例》同时废止。《条例》中明确规定,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同时,各级政府及部门应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子女在基本生活、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中国网11月7日)

  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见义勇为,泛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政府出台《条例》明确见义勇为的认定、保护、奖励和法律责任,明确政府应该怎么做,界定政府责任边界。这对发扬伸张正义,弘扬正气,倡导见义勇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有着积极的意义,值得肯定。而且,在见义勇为问题理论研讨上,在见义勇为立法上,都是积极的坚实步伐。

  《条例》中明确规定“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却被不少媒体误读为“见义勇为受益人须答谢恩人”,把“应当”改为“须”字,似乎有引导见义勇为走向“见利敢为”的嫌疑。我相信,见义勇为者在勇为前、勇为中、勇为后都不会、都没有去想、去图受益人答谢这个“利”。“受人滴水之恩,当以涌泉相报”,受益人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对见义勇为者遭的受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应当”一词合情、合理、合法。无论对见义勇为者,还是见义勇为受益者,都经不起一个“须”字。如果事后有了纠纷,见义勇为者一定会背上无利不起早“见利敢为”的骂名。

  更何况,见义勇为是要建立在拥有解决问题的能力之上的。真把“应当”改为“须”字,增强答谢和补偿的强制性和操作性,以小人之心度勇为者之腹,笔者真担心不堪勇为者“乱”勇为,唯利是图者“巧”勇为;还忧虑见义勇为事后,答谢和补偿的“数量”的裁度给见义勇为本身要弘扬正义、正气的“质量”带来致命的伤害,给和谐的人际关系添堵。所以,我们在倡导、保护、奖励见义勇为走向法治化进程中,还须警惕见义勇为走向“见利敢为”。

  来源:大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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