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关闭注册
【宁波公益网】官方网站已正式安全运行 天!        本站由宁波公益网运营团队、鄞州银行公益基金会、宁波帮办志愿服务站联合主办

宁波公益活动发布(新) 公益百科| 公益影像| 公益研究 宁波公益指南 | 公益学院

如果您有好的建议,欢迎联系我们! 联系站长?点我吧! 微博微信自动排版工具

查看: 11845|回复: 0

[绿色新闻] 环境公益诉讼卡在哪里?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7-12 08:5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最新消息,继11家民间环保组织致信中海油和康菲要求其道歉后,民间环保组织对渤海溢油事故再次发力,达尔问自然求知社与自然之友将发起对中海油和康菲的公益诉讼。而达尔问自然求知社与自然之友作为社会团体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发起公益诉讼,成为时下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代表国家提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这意味着,从司法层面上,环保部门代表国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司法障碍已经不存在。然而,意见发布后,虽然出现了一系列的严重污染环境案件,但始终不见环保部门代表国家起诉这些污染企业。
    今年6月底,云南省昆明市环保局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 (试行)》,要求辖区内各级环保部门对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污染行为,要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在全国环保行政系统中尚属首家,但在执行层面也遇到不少阻碍。
    与环保部门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相比,很多专家更希望通过立法,使社团组织能够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但目前,这种立法体制尚未建立起来。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研究所所长 王灿发:
应让社会团体或个人作为诉讼主体
    昆明通过发布文件的方式,要求辖区内各级环保部门对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污染行为,要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对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允许环保部门提起公益诉讼的具体回应,在全国来说,应该是做出了比较好的表率。
    但是对推动整个环境公益诉讼体制来说,应该说作用不是很大。因为无论是环保部门还是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主体,都不能使公益诉讼真正发展起来。
    真正的环境公益诉讼应该是让社会团体或者个人作为诉讼主体。其实,这在环境保护法中早就有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环境侵害行为拥有检举和控告权",只要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解释,承认"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起诉权即可。现在政府部门格外提一些新的名词,其实在很大程度上互相推卸责任。
    自去年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环保部门可以作为诉讼主体进行公益诉讼后,全国范围内几乎没有看到有环保部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原因可想而知,一个企业在当地造成环境污染,当地环保部门肯定也有责任,如果一开始,环保部门就采取措施,就不会产生这样的后果。换句话说,一旦环保部门针对企业提起环保公益诉讼,肯定是“拔出萝卜,带出泥”。
    我们制定了那么多法律,污染却越来越严重,说明我们这些法律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部分违法者高枕无忧,只需稳定地方政府即可。让民间环保组织和社会团体介入,就像在污染企业头上悬了一把剑,给他们以压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向前发展。
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会长 吴登明:
最大的问题在于法律障碍
    目前,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基本属于空白领域,虽然这两年有所发展,但从整体来看,发展的并不是很好。昆明通过文件的形式鼓励环保社团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并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应该说民间环保组织见到了“曙光”。
    据我了解,现在国内民间环保组织很少有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一方面许多民间环保组织并不懂法律,另一方面,如果进行环境公益诉讼,他们还要专门花钱请律师,所以造成了环保组织对公益诉讼敬而远之。
    当然,目前环境公益诉讼最大的问题还在于法律障碍,没有从国家层面明确赋予环保机构的诉讼资格,因此,在法院受理案件方面有很大的困难。记得去年参与云南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的时候,刚开始时候昆明法院同意受理这起案件,并且立案,但是中途却“无理由”撤案。
    其次,行政干预司法也是目前一个很大的问题。到现在为止,很少见到环保部门提起公益诉讼,环保部门属于政府部门,这其中有个潜规则,环保部门的很多人都说,“我的饭碗是政府给的”,怎么可能打政府的耳光?很多环保问题的产生最终大部分都是政府为了发展当地经济,提高CPI而产生的。
    此外,环境公益诉讼的费用也是一大问题。
昆明市环保局法规处处长 张永军:
环保社团最高可申请20万用于诉讼
    昆明市环保局发布 《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主要是在去年赢得云南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基础上下发的。
    昆明市环保局一直在寻找一个合适的案子,对诉讼一定得有把握,只能赢不能输。有了去年环保局与两家养猪场的对峙公堂,让我们总结了一些经验。也希望能把这次经验推行下去。
    其实,国外早已存在允许工会、消费者协会以及其它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立法先例,并且在我国实践中也有司法案例,因此,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是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
    《指导意见》鼓励环保社团提起诉讼,并且规定,环保社团组织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所需的调查、取证、鉴定、评估费用,可以按照《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申请补助。这部分资金的申请要依据环保社团当时申请的资金,环保社团一旦申请这部分资金肯定起初有一定的预算费用,根据4号公告,环保社团最高可申请20万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
    此外,针对昆明市的环境公益诉讼,外省的环保社团也可申请这部分资金。
    环境公益诉讼在目前来说,发展比较缓慢,我们也希望通过这样一种方式来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不要只是空谈,也希望在办案中总结更多的经验。
■ 本报记者 于佳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关闭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法律声明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联系我们  |   手机版  |   无图版  |  返回顶部
版权所有:宁波公益网 系统支持:DZX3.4   志愿者咨询/联系:QQ:641061882   捐赠QQ:641061882    志愿者QQ群:暂停加入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内容仅代表发表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宁波公益网立场 本站禁止色情,政治,反动等国家法律不允许的内容,注意自我保护,谨防上当受骗!本站运行在腾讯云

信息产业部备案: 浙ICP备12029035号-3/浙ICP备12029035号-4 Powered by 宁波公益网 Copyright© 201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