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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观察] 路人跌倒扶不扶在欧洲根本不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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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3 19:5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宁波公益网讯:近日,《深圳晚报》记者前往多地现场测试,看看摔倒了有没有人扶,再次掀起“见死是否要救”的社会争论。而就在不久前,深圳女白领倒在地铁口,50分钟内同胞无一人来救,第一个将情况报告给地铁工作人员的竟是一个路过的外国人,想来有些讽刺。由此,我不禁忆起自己在欧洲时的经历,感慨万千。

  在欧洲的公交车站,经常有老人拄着拐杖,颤颤巍巍地站在路边排队等车。别说是跌倒了肯定有人去扶,老人上车时搀上一把,帮忙拿一下包裹,那都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是否应该毫不犹豫地助人为乐,根本用不着争论,已成为一种不用言说的社会道德和行为规范。

  德国高速公路上的“助人为乐之风”比较明显。一次,汽车的后备箱忘记关上,但我和同事丝毫没有察觉。一路上,一辆辆飞驰而过的汽车不停地向我们打双闪。正莫名其妙中,一个德国人特意将车开到与我们平行的位置,使劲用手指了指后备箱的位置。我们这才恍然大悟,马上驶入高速公路缓冲区。

  可就在我们下车关后备箱的空当,又一辆当地牌照的车放慢速度,驶入缓冲区。车窗摇下,一个德国人用英语问我们:“需要帮助吗?”我们摇摇头表示感谢后,对方离开。短短几分钟,像这样主动提供帮助的一个接一个,心头顿时升起阵阵暖意。

  不由得想起今年春晚小品《扶不扶》中,小伙子为告诉前面车辆没关后备箱,骑车追赶,结果“追尾”,不但没有得到车主感谢,反而被警察判全责,罚了200块钱。虽然只是文艺作品,但多少反映了现实生活。在这一点上,我想我当年在欧洲是幸运的。

  “助人为乐之风”之所以在欧洲盛行,除了社会风气、道德环境相对良好以外,法律的约束不可或缺。德国法律要求,当司机遇到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有人需要帮助时,在基于安全的情况下,必须停车并提供援助,否则面临牢狱之灾。法国也规定,当他人遇到危险而没有提供必要的救助,可被处以6年监禁和相当于7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这就在法律制度层面上确立了所谓的义务救助原则。

  按照世界上著名的“见死必救”的《好撒玛利亚人法》,除了义务救助原则,还应遵循免责原则,即在紧急状态下,对救助者因其无偿救助给被救者造成的损害,免除法律责任,通过豁免行为鼓励见义勇为。

  早在几年前,深圳也制定了类似“好人法”的“微条例”,试图从法律层面破解“扶老”难题,化解好人被诬的法律风险,设计为好人撑腰的制度。但人们不禁要问,为何在深圳还是发生了女白领死在地铁口的悲剧?从广东佛山的“小悦悦事件”,到引起巨大社会争议的“彭宇案”,“不想救”与“不敢救”日益成为社会病。

  当然,中国人也不都是见死不救。在《深圳晚报》记者的“倒地测试”中,还是有不少好心人上前搀扶。近年来,媒体上也不乏见义勇为的新闻报道。但凡事就怕“破窗效应”:一个房子如果窗户破了,没有人去修补,隔不久,其他的窗户也会莫名其妙地被人打破。为避免这一效应,义务救助与免责,社会风气与道德良知,缺一不可。

  不仅仅是出于旁观者心态的道德审判,而是从法律制定开始,从良善出发,以实际行动,见死必救。

  来源:现代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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