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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办·家园] 退休返聘人员能否享有误工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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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6 20: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 金晓东

  一位读者来电询问:我今年66岁,退休后在一家个私企业上班,并订有劳动合同,属于退休返聘人员。今年8月发生车祸事故,造成腿骨骨折,术后需要休养100多天,交警认定对方负全责。请问像我这样的情况,保险公司与事主是否应补偿我的误工费。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陈亚纳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也明确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指出,“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有与这位读者类似情形的市民,有三点事项需要注意:

  首先,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对于退休返聘人员的误工费是否应当支付。但根据目前司法实践的情况,法院会依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酌定其相应的误工损失。

  因此,退休返聘人员平时应注意保存相应的收入证明,尤其是针对以现金形式领取劳动报酬的部分退休人员。而对于在自家经营的店铺或工厂工作的返聘人员,常常不存在收入证明,但在起诉时也可提交相应证据,请法院酌情考虑。

  其次,误工时间根据交通事故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而不是3个月或100天。

  再者,医药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支出都需要凭票理赔;相关转院、整容治疗也都需要医生指示或经过协商,切忌自作主张。

  同时,提醒事故双方,千万不要认为一切都有保险公司,随意包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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