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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办·社区] 再婚 财产 遗嘱 养老 老年人最头疼的问题 听听法律专家如何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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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6 20: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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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关注·老年**益(二)

  记者董小芳

  宁波是老龄化比较突出的城市,截至去年年底,全市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112.4万人,占户籍人口总数的19.4%。

  对于老人来说,房子、婚姻、养老等无疑是安度晚年最切身的要素。可是记者在走访社区时发现,围绕这些要素产生的矛盾纠纷也正是不少老年人最头疼的问题。

  上周,带着问题,记者专程咨询了宁波导司律师事务所的张英律师和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的邱昂律师。通过对几起涉及老年人切身利益案例的解析,为老年人提供一些可供借鉴的法律帮助。

  欲再婚却遭子女阻挠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单身老年人走出世俗偏见的樊篱,渴望寻觅生活的伴侣,重组家庭。然而,这种美好的愿望却遭到许多干扰,尤其以子女的反对最为普遍。

  李老伯今年65岁,是一名退休教师。三年前,老伴因病去世,独居的李老伯愈发觉得生活的无趣和孤独。去年,经老伙伴介绍,他认识了同住一个小区、同样丧偶独居的王阿姨。

  “可能是相似的经历和生活状况吧,彼此有点惺惺相惜的感觉。总觉得有个人在一起做个伴,比什么都好。有时候她做好了菜给我送来,就会觉得特别温暖。”李老伯说,这么长时间了,两个人也一直相处得很愉快,于是他就有了再婚的念头。

  不料刚提出来,就遭到了子女的强烈反对,还扬言如果李老伯再婚,“就断绝关系”,也再不会上门探望。

  这样的矛盾,不少有意再婚的老人都碰到过,甬上各社区的社工们也调解了不少。“总结一下,反对的理由无非是财产分割有麻烦、多赡养一个老人、觉得不太光彩等。”一名社工告诉记者。

  那么,这样的事情法律上有何说法?有哪些提醒要给老年人?

  专家说法:

  从法律上来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老年**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老年**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就此类案件来看,老年人再婚最难跨越的是‘财产关’,包括再婚夫妻二人之间、以及涉及双方子女等多个方面。”张英提醒,为了预防今后可能发生财产“说不清”的纠纷,再婚老人最好能在婚前做财产公证,或者立下遗嘱,以打消子女的疑虑。“特别要说的是,丧偶老人在再婚前应当妥当处理原配遗产,避免因此与子女产生纠纷。”

  财产纠纷“祸起萧墙”

  清官难断家务事,父母与孩子之间的财产纠纷更是如此。

  上周记者在走访社区时,海曙一名社工给记者讲述了这样一起纠纷:

  刘老太祖籍安徽,早年随丈夫来宁波定居。如今到了颐养天年的时候,决定回老家养老。女儿很是支持,建议母亲将存折、银行卡等交给自己代为保管,怕其不小心弄丢。刘老太觉得有道理,同意了。

  不料,今年刘老太向女儿要存折,想取些钱去旅游时,才发现女儿已经将自己的钱取出炒股,且赔了个精光。要了大半年,女儿一直拖着不肯还。

  像这样金钱被子女“窃走”滥用的事情,不少老人都曾遇到过。近年来随着房价高涨,老人的房产也成了个别子女觊觎的目标。

  年近七旬的任先生和妻子多年前看中了一套商品房。因为年龄的关系,老人的贷款申请没有获准,他们只得和女儿商量,以她的名义与银行签订了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

  随后,两位老人拿到了以女儿作为产权人的房产证。由于有言在先,因此房屋的首付以及贷款都由老人支付,房产证也一直在老人处保管。不料,之后为了房子的实际归属,女儿却与父母起了争执。

  专家说法:

  以上两个案例,都是子女侵犯了父母的财产权益。

  《老年**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无论是刘老太还是任先生夫妇的行为,都可以认为是合同关系的一种。但是囿于证据的欠缺,要想维护自身的权益却也比较困难。”邱昂说,由于老人手中没有合同、借条等相关的书面证据,无法证明双方产生了这几种法律关系,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在庭审中,子女方有可能提出以上数种行为都是老人赠与的抗辩。由于证明基础法律关系的举证责任在老人一方,没有书面证据,老人就要承担巨大的败诉风险。

  律师提醒,由于现实生活中很多老人将财产交于子女往往被认为是对于子女的赠与,因此,若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赠与,便应该立下字据,方能规避这样的风险。若因碍于情面进行口头约定,万一以后出现纠纷,恐怕就要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了。毕竟,法律还是要讲究证据的。

  遗嘱引发赡养难题

  老人百年后,遗产分割是无法回避的问题。记者在走访中发现,因遗嘱而发愁的老人不在少数。

  陈老伯年届80,有一儿一女,儿子早年不幸病逝。想想自己年事已高,名下还有一套房子,担心孙女将来的生活,老人便偷偷写下遗嘱,将房子留给了孙女,好让孙女有个依靠。不料,女儿无意中得知遗嘱内容,一怒之下提出不再赡养。

  无独有偶。裘老太老伴去年病逝,为了老有所依,她把孩子们叫到一起,立了个口头遗嘱,自己的晚年生活由小儿子照顾,等百年后有一笔财产归小儿子。其他子女虽对此没什么异义,但从此便“理所当然”将母亲丢给了小儿子,吃喝、看病都不再过问。老人很是心酸。

  因遗嘱引发的赡养难题,在我们的身边,绝非个例。许多老人因此陷入两难境地:若不立遗嘱,难免为子女日后的矛盾埋下隐患;若立了遗嘱,又容易引发子女对自己的不满,激化子女间的矛盾。

  不仅如此,记者在采访中还发现,不少老人所立的遗嘱经不起法律推敲。

  “我们碰到过老人立了遗嘱,最后子女却不承认的。就是因为老人在立遗嘱的时候,随便一写,缺少必要的法律要件,很容易造成遗嘱无效或继承人对遗嘱真实性质疑。”一位社工感慨说。

  那么,遗嘱和赡养责任间有怎样的法律关系?老年人如何立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

  专家说法:

  无论老人如何处理自己的遗产,子女对父母都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老年**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老年**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因此,老人有权利立遗嘱处理自己的财产,任何一个子女都不能因此不尽赡养义务。若拒绝赡养,老人可以依法起诉。

  “需要提醒老年人的是如何订立遗嘱。”张英介绍说,遗嘱一般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最高的,如条件允许,建议采取公证遗嘱的形式。“较其它形式的遗嘱,它具有规范的格式,清楚且合法的表述,最具法律效力。”

  “也有一些老年人鉴于邻居或保姆等对自己晚年生活的照顾,会愿意将部分财产留给邻居或保姆。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形,建议采用遗赠形式。”邱昂提醒,在遗赠协议中附有义务,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此外,由于老年人精神状态逊于正直壮年的子女,签订此类协议时,也可以请教有相关法律知识的亲朋好友或专业律师,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手记

  尽孝,莫留遗憾

  古语有训:父母在,不远游。可是如今为了梦想、为了事业,不少年轻人远离家乡打拼。或许他们心里会想:等我赚钱了,多给父母点钱,让他们好好养老;或者等我混出名堂了,就接父母来城市里,享享清福。

  可是,等得起吗?

  曾有一个外地来甬打工的姑娘告诉记者:每年回家过年时,看着父母头上又多了几缕白发,心里觉得生疼。我们小的时候,什么时候长牙、什么时候学会说话、什么时候走路,父母都一路陪伴,不曾错过。可是如今,我们错过了多少?谁知道父母头上什么时候有了白发?他们身体不舒服需要照顾时,我们又在哪里?

  “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有些事、有些人一旦错过,就将面临失去,永远不会再有一次重新来过的机会。

  有空多给父母打打电话吧,哪怕只是听他们唠叨几句;有条件就多回家陪陪他们吧,牵着他们的手散散步,一如小时候他们也这样牵我们的手;也不要再为了争夺一套房子、一本存折而忽略了父母的感受,为了培养我们,他们曾倾其所有。

  尽孝当及时,莫让想尽未尽成终身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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